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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阴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关于公开征求《安康市中小学劳动教育促进条例(草案二次审议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5-03-25 18:51:38 作者: 来源:汉阴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字体:

汉阴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关于公开征求《安康市中小学劳动教育促进条例(草案二次审议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根据《安康市地方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安康市中小学劳动教育促进条例(草案二次审议征求意见稿)》及《安康市中小学劳动教育促进条例(草案二次审议征求意见稿法律依据涂抹稿)》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请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将修改意见于2025年3月26日前以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请注明姓名及联系方式)反馈给汉阴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室。
          联 系 人:张  勇  
          电     话:0915-5212507  
          传     真:0915-5212507
          电子邮箱:1290928836@qq.com   
          邮      编:725100
           通讯地址:陕西省汉阴县城关镇和平街35号
          附件1:安康市中小学劳动教育促进条例(草案二次审议征求意见稿)
                   2:安康市中小学劳动教育促进条例(草案二次审议征求意见稿法律依据涂抹稿) 
 
 

                             汉阴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5年3月25日                                                             

 


附件1:
 

安康市中小学劳动教育促进条例
(草案二次审议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庭养成
          第三章           学校培育
          第四章           社会支持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新时代中小学劳动教育,统筹建立政府、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含职业中学)劳动教育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定义】本条例所称中小学劳动教育是指发挥中小学劳动的育人功能,对中小学学生进行热爱劳动、热爱劳动人民的教育活动,在系统的文化知识学习之外,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让学生动手实践、出力流汗,接受锻炼、磨炼意志,增强学生心理素质,培养学生正确劳动价值观和良好劳动品质。‌
第四条 【指导思想】中小学劳动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马克思主义劳动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遵循教育规律,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生生活实际,把劳动教育纳入人才培养全过程,贯通中小学各学段,贯穿家庭、学校、社会各方面,与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相融合,促进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学劳动教育工作的领导,加大对劳动教育工作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劳动教育工作促进保障机制。
第六条【部门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学劳动教育工作指导和日常监管。
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文化广电和旅游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劳动教育相关工作。
第七条【宣传推广】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开展中小学劳动教育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刊播公益广告、开设宣传专栏等方式,弘扬劳动精神,普及劳动知识,宣传劳动教育先进事迹,推广中小学劳动教育典型经验。
 
          第二章 家庭养成
 
第八条【家庭作用】家庭应当发挥在中小学劳动教育中的基础作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引导和培养未成年人养成诚实守信、勤俭节约、吃苦耐劳的品质,树立崇尚劳动的良好家风。
第九条【第一责任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自觉学习劳动教育相关知识,掌握科学的中小学劳动教育方法,履行对未成年人进行劳动教育的义务,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中小学劳动教育。
第十条【家庭教育】家庭开展中小学劳动教育,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征,培养未成年人掌握洗衣做饭等基本的家务劳动技能,参与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
鼓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陪同未成年人参与植树造林、垃圾分类等社会公益劳动和其他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活动等。
第十一条【家庭支持】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支持参与中小学校组织的劳动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督促未成年人完成学校安排的劳动任务,共同提高未成年人劳动素养。
第十二条【家庭安全意识】家庭应当增强劳动安全意识,做好未成年人家庭劳动安全保障。
鼓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相关保险,分担未成年人参加中小学劳动活动的意外风险。
 
          第三章  学校培育
 
第十三条 【主导作用】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劳动教育实施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在中小学劳动教育中的主导作用,统筹资源配置,明确实施劳动教育的机构和人员,按照要求科学设置劳动教育课程,不得挤占、挪用劳动教育时间。
第十四条 【合法开展劳动教育】中小学校应当根据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开展劳动教育,尊重学生人格,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劳动教育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五条 【设立劳动周】中小学校应当每学年设立劳动周,可以在学年内或寒暑假自主安排,组织学生参加集体劳动教育实践活动。
第十六条 【课程体系】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劳动教育纳入培养方案和课程方案,结合当地生态、文化等资源以及学校自身条件,建立综合性、实践性、开放性、针对性的劳动教育课程体系。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劳动教育实践课程评价机制,定期对劳动教育课程实施情况进行评测,并根据评测结果进行优化调整。
鼓励学校与校外劳动教育教学场所共同研发劳动教育课程。
第十七条 【校内劳动实践】中小学校应当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特征,组建劳动兴趣小组、社团,制定劳动教育项目清单,组织学生参与校园绿化美化、种植养护、垃圾分类、手工制作、烹饪、电器维修等实践活动,开展劳动技能、劳动成果展示和劳动竞赛。
第十八条 【特殊学生劳动实践】中小学校应当建立特殊学生劳动教育实施机制,关注情绪行为障碍以及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学生,为其安排适宜的劳动任务。
特殊教育学校可以结合学生的身心发展情况开展劳动教育,培育劳动技能。
第十九条【劳动教育场所】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学校建设标准,加强劳动教育场所建设,充分利用劳动教室、实验室、实训室等校内场地设施,依托相关公共服务场所和劳动教育实践基地等社会资源,拓展劳动教育教学场所。
第二十条 【劳动教育经费】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学校劳动教育设施标准化建设,可以按照规定每学年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劳动教育实践活动。
第二十一条 【师资队伍配备】中小学校应当根据学生数量配备专兼职劳动教育教师,开展培训工作,提升教师专业能力和素养。
鼓励学校建立兼职劳动教育教师特聘制度,邀请劳模工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家长志愿者等担任中小学劳动教育兼职教师。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十二条 【安全管理】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劳动教育安全管理,合理安排劳动项目的强度、时长,配备劳动安全设备设施,保障学生人身安全。
中小学校应当科学评估劳动项目的安全风险,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制定风险防控预案,完善应急与事故处理机制,预防发生事故。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劳动安全教育,开展岗位操作规程、安全防护、急救技能等方面安全知识的培训,强化师生的劳动安全意识、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三条 【劳动文化建设】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校园劳动文化建设,利用校园文化载体,宣传技术能手、能工巧匠、劳动模范等先进人物事迹,结合植树节、劳动节、丰收节、劳动周等开展劳动教育主题活动,营造浓厚的校园劳动文化氛围。
鼓励中小学校依托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发挥学生会、学生社团的作用,积极开展劳动教育。
第二十四条 【家校合作】中小学校应当通过家长会、家访以及邀请家长参加主题活动等方式,开展劳动教育的宣传和指导,引导家长形成正确的劳动教育认知。
 
          第四章 社会支持
 
第二十五条 【党群团体支持】社会工作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群团组织以及各类公益基金会、社会福利组织应当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策划组织中小学生参与社会服务和劳动志愿活动。
鼓励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协助学校开展劳动教育。
第二十六条 【基层群众性组织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利用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场所,协助相关单位、社会团体和中小学校开展劳动教育,引导学生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七条 【院校支持】鼓励高等院校利用工程训练中心、创新实验室、劳动教育实践基地等资源,创设劳动教育实践平台,为中小学校提供劳动教育支持。
第二十八条 【社会组织支持】鼓励科技、工业、农业农村、文化等领域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建立与中小学校、家庭的合作机制,提供劳动教育咨询与服务。
第二十九条 【公共服务场所支持】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纪念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场所,以及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科普教育基地等,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公益性中小学劳动教育主题实践活动。
第三十条 【资源共享】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整合社会资源,注重均衡发展,统筹规划中小学劳动教育实践基地,推进中小学劳动教育实践资源的共享使用。
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建立中小学劳动教育实践基地,为中小学校和学生提供劳动教育服务。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财政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小学劳动教育经费保障,统筹各级财政资金,推动校内劳动教育场所和校外劳动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充分利用现有综合实践基地、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高等院校劳动实践场所,建立健全开放共享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劳动教育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鼓励和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劳动教育服务。
第三十二条 【实践基地认定和公示制度】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文化广电和旅游、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制定中小学劳动教育实践基地资格评审认定管理办法,将认定的劳动教育实践基地纳入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特色课程开发】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挖掘非遗文化中的劳动元素,将安康地方文化与中小学劳动教育相融合,积极开发非遗文化与中小学劳动教育相结合的课程资源,开展非遗文化与中小学劳动教育展示活动。
第三十四条 【劳动教育指导】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中小学劳动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聘任劳动教育教学指导专家,指导学校、劳动教育实践基地开设劳动教育课程,为劳动教育师资培训、劳动教育实践基地资格评审等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十五条 【教研体系建设】市、县(市、区)教研机构应当健全市、县、校三级劳动教育教研体系,科学制定中小学劳动教育课程指导方案,打造劳动教育精品课例,建立优质教学资源库,组织研发、展示劳动教育数字资源,开展线上资源共享与使用。
第三十六条 【激励制度】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劳动素养评价和激励制度,科学统筹劳动教育师资力量,培训和选拔一批劳动教育教学骨干教师,将劳动教育纳入中小学校发展水平和教育质量考核评估体系、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推动学生劳动素养评价结果的综合运用,将评价结果作为学生评优评先的参考。
第三十七条 【安全保障体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政府负责、社会协同、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安全管控机制,建立政府、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参与的劳动教育风险分散机制,建立健全劳动安全保障体系,鼓励购买劳动教育相关保险,提高学校、家庭和学生的风险防范意识。
第三十八条 【督导体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劳动教育纳入教育督导体系,对劳动教育保障以及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督导,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劳动教育相关职责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九条 【精神文明建设】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将中小学劳动教育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体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责任】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转致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实施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起施行。
 


附件2:
 

安康市中小学劳动教育促进条例
(草案二次审议征求意见稿法律依据涂抹稿)
(对比草案:黑体为增加部分,方框为删除部分,阴影为需要重点研究部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庭养成
          第三章           学校培育
          第四章           社会支持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新时代中小学劳动教育,统筹建立政府、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立法目的又称立法宗旨,是制定法律法规的根本目标和主要意图。在法规的第一条规定立法的目的宗旨符合我国立法的习惯。立法依据是制定下位法必须遵守的立法根据和基本要求,是本条例中基本原则和基本法律制度的依据。
[立法理由]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教育工作,决定把劳动教育纳入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要求之中,提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总体要求。劳动教育是推进学校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培养全面发展的人的重要途径,使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点和劳动态度,热爱劳动和劳动人民,养成劳动习惯的教育,是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主要内容之一。学生对劳动的态度关系到国家发展、民族进步。但是,近年来一些青少年中出现了不珍惜劳动成果、不会劳动等现象,劳动教育正被淡化、弱化。为此,从中央到地方相继颁布了推进劳动教育的政策性文件,致力于从构建协调推进机制、分段实施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统筹配置劳动教育资源等方面推进劳动教育工作。
[立法依据]
参考:《常州市劳动教育促进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新时代劳动教育,培育学生良好劳动品质,引导学生尊重劳动、热爱劳动、珍惜劳动成果,推动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劳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为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现就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提出如下意见。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含职业中学)劳动教育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适用的空间范围的规定。
[立法理由]
大学本科劳动教育与中小学劳动教育差别较大,考虑到本市大学数量较少,本条例将适用范围限定在中小学校(含职业中学)。
[立法依据]
参考:《常州市劳动教育促进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大中小学劳动教育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国家和省对高等教育管理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上海市中小学校外实践教育促进规定(草案)》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根据育人目标,组织学生在校外实践教育场所开展的以提升道德素养、学习素养、体育素养、美育素养、劳动素养为内容的实践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管理和保障等促进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定义】本条例所称中小学劳动教育是指发挥中小学劳动的育人功能,对中小学学生进行热爱劳动、热爱劳动人民的教育活动,在系统的文化知识学习之外,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让学生动手实践、出力流汗,接受锻炼、磨炼意志,增强学生心理素质,培养学生正确劳动价值观和良好劳动品质。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劳动教育定义的规定。
[立法理由]
在立法调研和座谈中,我们发现很多部门、部分基层工作人员对于劳动教育的定义是不确定的、模糊的,所以他们提出了对劳动教育的定义进行界定的建议。我们认为这个建议是合理的,明确劳动教育的定义,有利于教育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基层工作人员、社会公众等对生态旅游的内涵和外延有一个较为清晰的认知。
[立法依据]
参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把握劳动教育基本内涵。劳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学生成长的必要途径,具有树德、增智、强体、育美的综合育人价值。实施劳动教育重点是在系统的文化知识学习之外,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让学生动手实践、出力流汗,接受锻炼、磨炼意志,培养学生正确劳动价值观和良好劳动品质。
参考:《‌大中小学劳动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劳动是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过程,是人类特有的基本社会实践活动。劳动教育是发挥劳动的育人功能,对学生进行热爱劳动、热爱劳动人民的教育活动。当前实施劳动教育的重点是在系统的文化知识学习之外,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让学生动手实践、出力流汗,接受锻炼、磨炼意志,培养学生正确劳动价值观和良好劳动品质。‌
第四条 【指导思想】中小学劳动教育应当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马克思主义劳动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遵循教育规律,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生生活实际,把劳动教育纳入人才培养全过程,贯通中小学各学段,贯穿家庭、学校、社会各方面,与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相融合,紧密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生生活实际,注重教育实效,实现知行合一,促进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劳动教育指导思想的规定。
[立法理由]
强调劳动价值和劳动教育,是马克思主义劳动观的重要观点。马克思主义劳动观反复强调,劳动创造世界、劳动创造历史、劳动创造了人本身,劳动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列宁也曾指出:“没有年轻一代的教育和生产劳动的结合,未来社会的理想是不能想象的:无论是脱离生产劳动的教学和教育,或是没有同时进行教学和教育的生产劳动,都不能达到现代技术水平和科学知识现状所要求的高度。”2021年,我国修订《教育法》,正式将“劳动教育”纳入党的教育方针,将“教育要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写入《教育法》,这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制度的价值取向。劳动教育应当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马克思主义劳动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劳动精神、奋斗精神、奉献精神、创造精神、勤俭节约精神,树立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观念,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立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三条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参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坚持立德树人,坚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决策部署,坚持立德树人,坚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劳动教育融入技工院校技能人才培养全过程,贯穿家庭、学校、社会各方面,与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相融合,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倡导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工匠精神,注重教育实效,实现知行合一、工学一体,促进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劳动创造美好生活的信念,践行技能成才、技能报国的理想。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基本原则:把握育人导向、遵循教育规律、体现时代特征、强化综合实施、坚持因地制宜。
《常州市劳动教育促进条例》第三条 劳动教育应当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马克思主义劳动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劳动精神、奋斗精神、奉献精神、创造精神、勤俭节约精神,树立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观念,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基本原则】劳动教育应当把握育人导向、遵循教育规律、体现时代特征、强化综合实施、坚持因地制宜。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劳动教育基本原则的规定。
[立法理由]
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的、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最集中的体现,因而构成了整个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立法依据]
《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围绕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以把握育人导向、遵循教育规律、体现时代特征、强化综合实施、坚持因地制宜为基本原则,创新体制机制,注重教育实效,把劳动教育纳入人才培养全过程、贯通大中小学各学段,积极探索具有先行示范作用和浙江辨识度的大中小学劳动教育模式,全面构建以学校为主导、家庭为基础、社会为依托的开放协同的新时代浙江劳动教育体系,大力传承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和浙江精神,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培养必要的劳动能力、发展基本的劳动思维、塑造优秀的劳动品质,全面提高学生劳动素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第五条第六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学劳动教育工作的领导,将劳动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劳动教育工作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劳动教育工作促进保障机制。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劳动教育中人民政府工作职责的规定。
[立法理由]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的职责,强调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把劳动教育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加强保障条件建设,推动建立全面实施劳动教育的长效机制。
[立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十二条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参考:《常州市劳动教育促进条例》第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教育工作的领导,将劳动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劳动教育工作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劳动教育工作促进保障机制。
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做好劳动教育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第七条【部门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学劳动教育工作指导和日常监管。
发展改革发改、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工信、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文化广电和旅游文旅广电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劳动教育相关工作。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劳动教育中相关部门工作职责的规定。
[立法理由]
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在劳动教育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确保劳动教育的质量、‌效率和影响力,‌为培养学生的劳动技能和劳动精神提供坚实的支持和保障。
[立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家庭教育工作的日常事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体育、新闻出版、网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参考:《常州市劳动教育促进条例》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劳动教育工作,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劳动教育相关工作。
《大中小学劳动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五、劳动教育条件保障与专业支持: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规划和配置劳动教育实践资源,满足学校多样化劳动实践需求。充分利用现有综合实践基地、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职业院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立健全开放共享机制,特别是充分利用职业院校实训实习场所、设施设备,为普通中小学和普通高等学校提供所需要的服务。可安排一批土地、山林、草场等作为学农实践基地,确认一批厂矿企业作为学工实践基地,认定一批城乡社区、福利院、医院、博物馆、科技馆、图书馆等事业单位、社会机构、公共场所作为服务性劳动基地。推动学校充分利用校内学习、生活有关场所,逐步建好配齐劳动技术实践教室、实训基地,丰富劳动教育资源。
第七条第八条 【宣传推广】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开展中小学劳动教育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刊播公益广告、开设宣传专栏等方式,弘扬劳动精神,普及劳动知识,宣传劳动教育先进事迹,推广中小学劳动教育典型经验。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对劳动教育进行宣传推广的规定。
[立法理由]
开展劳动教育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重要举措,也是学生成长的必要途径,具有树德、增智、强体、育美的综合育人价值。加强对学生劳动教育的宣传推广,有利于引导学生积极参与劳动实践,尊重劳动、热爱劳动,培养学生正确的劳动价值观和良好的劳动品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宣传正确的家庭教育知识,传播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营造重视家庭教育的良好社会氛围。
参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积极宣传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机构提供劳动教育服务的先进事迹。注重挖掘在抗疫救灾等重大事件中涌现出来的典型人物和事迹,大力宣传不畏艰难、百折不挠、敢于担当的高尚品格。鼓励和支持创作更多以歌颂普通劳动者为主题的优秀作品,大力宣传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的典型人物和事迹,弘扬劳动光荣、创造伟大的主旋律,旗帜鲜明地反对一切不劳而获、贪图享乐、崇尚暴富的错误观念,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劳动教育的良好氛围。
《常州市劳动教育促进条例》第八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开展劳动教育宣传活动,引导全社会积极开展劳动教育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刊播公益广告、开设劳动教育宣传专栏等方式,弘扬劳动精神,普及劳动知识,宣传劳动教育先进事迹,推广劳动教育典型经验。
 
          第二章  家庭养成
第八条第九条【家庭作用】 家庭应当发挥在中小学劳动教育中的基础作用,融入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体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引导和培养未成年人养成诚实守信、勤俭节约、吃苦耐劳的品质,树立崇尚劳动的良好家风。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劳动教育中家庭作用的规定。
[立法理由]
劳动教育是家庭教育立德树人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在劳动教育中发挥着基础作用,‌这是新时代劳动教育的重要特点之一。‌家庭作为孩子接受教育的第一所学校,‌父母作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对孩子的成长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立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2020年)
家庭要发挥在劳动教育中的基础作用。家庭要树立崇尚劳动的良好家风,家长要通过日常生活的言传身教、潜移默化,让孩子养成从小爱劳动的好习惯。
《常州市劳动教育促进条例》第十条:家庭应当发挥在劳动教育中的基础作用,培养未成年人的责任意识,养成吃苦耐劳、勤俭节约的良好习惯,树立崇尚劳动的良好家风。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自觉学习劳动教育相关知识,掌握科学的劳动教育方法,履行对未成年人进行劳动教育的义务,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配合开展劳动教育。
劳动教育应当作为家庭教育的重要内容,融入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制度体系。
第九条【第一责任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自觉学习劳动教育相关知识,掌握科学的中小学劳动教育方法,履行对未成年人进行劳动教育的义务,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中小学劳动教育。
[立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
参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家庭要发挥在劳动教育中的基础作用。家庭要树立崇尚劳动的良好家风,家长要通过日常生活的言传身教、潜移默化,让孩子养成从小爱劳动的好习惯。
《常州市劳动教育促进条例》第十条:家庭应当发挥在劳动教育中的基础作用,培养未成年人的责任意识,养成吃苦耐劳、勤俭节约的良好习惯,树立崇尚劳动的良好家风。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自觉学习劳动教育相关知识,掌握科学的劳动教育方法,履行对未成年人进行劳动教育的义务,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配合开展劳动教育。
劳动教育应当作为家庭教育的重要内容,融入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制度体系。
第十条【家庭教育】家庭开展中小学劳动教育,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征,培养未成年人掌握洗衣做饭等基本必要的家务劳动技能,参与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
鼓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陪同未成年人参与植树造林、垃圾分类等社会公益劳动和其他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活动等。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家庭开展劳动教育的相关规定。
[立法理由]
劳动可以成为一种重要的教育资源和途径,将劳动与教育有机结合,通过实践性的劳动活动,可以将抽象的学习内容转化为具体经验,帮助孩子更深入地理解和运用知识。家庭比学校拥有更多的劳动资源与劳动空间,父母可以在具体情境中挖掘和利用劳动资源,从而实现孩子学习与劳动的有机统一。
[立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一)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二)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三)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四)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
参考:《常州市劳动教育促进条例》第十一条:家庭开展劳动教育,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征,通过日常生活中的言传身教,引导和督促未成年人参与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并保证每周家务劳动时间不少于二小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家务劳动指导清单,指导家庭科学开展劳动教育。 鼓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陪同参与植树造林、垃圾分类等社会公益劳动和其他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活动。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三、广泛开展劳动教育实践活动:(九)家庭要发挥在劳动教育中的基础作用。注重抓住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中的劳动实践机会,鼓励孩子自觉参与、自己动手,随时随地、坚持不懈进行劳动,掌握洗衣做饭等必要的家务劳动技能,每年有针对性地学会1至2项生活技能。鼓励学校(家委会)和社区等组织开展学生生活技能展示活动。学生参加家务劳动和掌握生活技能的情况要按年度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鼓励孩子利用节假日参加各种社会劳动。家庭要树立崇尚劳动的良好家风,家长要通过日常生活的言传身教、潜移默化,让孩子养成从小爱劳动的好习惯。
第十一条【家庭支持】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支持参与中小学校组织的劳动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督促未成年人完成学校安排的劳动任务,共同提高未成年人劳动素养。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家庭支持、配合学校开展劳动教育的规定。
[立法理由]
当前中小学已呈现出独特而丰富的劳动教育景象,但是学校场域的局限和相对封闭决定了劳动课程的场地、设备和环境等条件性资源的不足,而相较于学校,劳动教育在家庭场域更容易实现。很多人会把劳动教育完全归于学校的职责,认为劳动教育只有在课程学习中才能实现,这并不利于不同场域间劳动育人价值的互补与协同。新时代劳动教育同样需要学校家庭社会的协同,不仅要依赖学校发挥劳动新形态的育人价值,也需要拓展劳动教育阵地的范围,建立家校联合体,让学生在各种教育场域中认识到劳动的价值,形成热爱劳动的观念并外化于行。
[立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密切配合,积极参加其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常州市劳动教育促进条例》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学校密切协作,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劳动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配合、督促未成年人完成学校布置的家务劳动任务,共同提高未成年人劳动素养。
第十二条【家庭安全意识】家庭应当增强劳动安全意识,做好未成年人家庭劳动安全保障。
鼓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相关保险,分担未成年人参加中小学劳动活动的意外风险。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家庭培养安全意识,开展劳动教育的规定。
[立法理由]
家庭劳动教育虽然不像学科教学那样专业,但仍然要讲科学性和艺术性,需要施教者具备相应的胜任力。家长应学习相关的劳动技能,掌握正确的劳动教育方法,引导未成年人增强劳动安全意识,从而高质量地开展家庭劳动教育。
[立法依据] 
参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建立政府、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参与的劳动教育风险分散机制,鼓励购买劳动教育相关保险,保障劳动教育正常开展。
《常州市劳动教育促进条例》第十三条:家庭开展劳动教育,应当增强劳动安全意识,做好安全保障。
鼓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相关保险,分担未成年人参加劳动活动的意外风险。
 
          第三章  学校培育
第十三条 【主导作用】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劳动教育实施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在中小学劳动教育中的主导作用,建立健全劳动教育实施工作机制,统筹资源配置,明确实施劳动教育的机构和人员,按照要求科学设置劳动教育课程,不得挤占、挪用占用劳动教育时间。
[条文主旨]本条是学校充分发挥在教育劳动中的主导作用的规定。
[立法理由]
学校是劳动教育的主要场所,应当发挥主导作用。学校应该加强对劳动教育的重视程度,以劳动教育为教育内容,营造劳动氛围,打造劳动文化,让学生在劳动中学习技能,体验生活。
[立法依据]
参考:《常州市劳动教育促进条例》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在劳动教育中的主导作用,承担劳动教育主体责任,统筹资源配置,明确实施劳动教育的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劳动教育实施工作制度。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三、广泛开展劳动教育实践活动:(十)学校要发挥在劳动教育中的主导作用。学校要切实承担劳动教育主体责任,明确实施机构和人员,开齐开足劳动教育课程,不得挤占、挪用劳动实践时间。明确学校劳动教育要求,着重引导学生形成马克思主义劳动观,系统学习掌握必要的劳动技能。根据学生身体发育情况,科学设计课内外劳动项目,采取灵活多样形式,激发学生劳动的内在需求和动力。统筹安排课内外时间,可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好劳动周,小学低中年级以校园劳动为主,小学高年级和中学可适当走向社会、参与集中劳动,高等学校要组织学生走向社会、以校外劳动锻炼为主。
第十四条 【合法开展劳动教育】中小学校应当根据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开展劳动教育,尊重学生人格,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劳动教育对学生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条文主旨]本条是学校合法开展劳动教育的规定。
[立法理由]
劳动教育是“五育并举”人才培养体系的重要内容,在人才培养中起着树德、增智、强体、育美的重要作用。学校应当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按照教育部《大中小学劳动教育指导纲要》相关要求,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紧密结合人才培养和教育教学特点,不断加强劳动教育体系建设,创新拓展劳动教育途径,有组织有计划开展劳动实践,使劳动教育在提升学生劳动能力、培树学生劳动意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等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立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帮助未成年学生掌握必要的劳动知识和技能,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
参考:《常州市劳动教育促进条例》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将劳动教育纳入人才培养全过程,将劳动教育与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相融合,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特征开展劳动教育。
鼓励学校在劳动教育中融入以食物营养、食品安全、食文化传承、珍惜粮食反对浪费等为内容的食育教育。
学校开展劳动教育,应当尊重学生人格尊严,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劳动教育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
第十五条 【设立劳动周】中小学校应当每学年设立劳动周,可以在学年内或寒暑假自主安排,组织学生参加集体劳动教育实践活动。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设立劳动周的规定。
[立法理由]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提出:“大中小学每学年设立劳动周,可在学年内或寒暑假自主安排,以集体劳动为主。”为了落实这项规定,条例规定了本条。
[立法依据]
参考:《义务教育劳动课程标准》(2022年版)劳动周是指每学年设立的、以集体劳动为主的、具有一定劳动强度和持续性的课外、校外劳动实践时间。劳动周是劳动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周与每周至少1课时的劳动课不能相互替代。 注意劳动任务形态的多样化,尽可能地丰富劳动周的活动形式,如劳动项目实践、技能竞赛、劳模大讲堂、主题演讲或辩论、成果展示、职业体验等。 劳动周一般每学年安排一次,具体时间可根据劳动周的内容设计和具体任务确定。
《常州市劳动教育促进条例》第九条:每年五月为本市劳动教育月,国家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应当积极开展劳动教育活动。
学校每学年设立劳动周,组织学生参加集体劳动实践。
第十六条 【课程体系】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劳动教育纳入培养方案和课程方案,结合当地生态、文化等资源以及学校自身条件,建立综合性、实践性、开放性、针对性的劳动教育课程体系。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劳动教育实践课程评价机制,定期对劳动教育课程实施情况进行评测,并根据评测结果进行优化调整。
鼓励学校与校外劳动教育教学场所共同研发劳动教育课程。
[条文主旨]本条是学校劳动教育课程体系建设的规定。
[立法理由]
课程目标是根据教育宗旨和教育规律而提出的课程的具体价值和任务指标,直接影响着课程内容的选择、实施与评价。关于劳动教育的课程目标,2020年7月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大中小学劳动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已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全面提高学生的劳动素养,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具有必备的劳动能力、培育积极的劳动精神、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和品质,涉及行动能力、态度观念和精神追求等不同维度,并提出了相应的学段要求,为中小学劳动教育课程体系目标的制定与细化提供了科学依据。
[立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参考:《常州市劳动教育促进条例》第十六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劳动教育纳入课程方案和人才培养方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劳动教育教学活动,完成国家规定的劳动教育课时学时要求。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结合本地资源、学校发展特色、办学条件、课程建设计划和不同学段特点,根据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建立综合性、实践性劳动教育课程体系。
鼓励学校与校外劳动教育教学场所共同研发劳动课程。
学校应当建立劳动教育课程评价机制,定期对劳动教育课程实施情况进行评测,并根据评测结果进行优化调整。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二、全面构建体现时代特征的劳动教育体系:(六)设置劳动教育课程。整体优化学校课程设置,将劳动教育纳入中小学国家课程方案和职业院校、普通高等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形成具有综合性、实践性、开放性、针对性的劳动教育课程体系。
第十七条 【校内劳动实践】中小学校应当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特征,组建劳动兴趣小组、社团,制定劳动教育项目清单,合理设置劳动教育课程,组织学生参与校园绿化美化、种植养护、垃圾分类、手工制作、烹饪、电器维修等实践活动,组建劳动兴趣小组、社团,开展劳动技能、劳动成果展示和劳动竞赛。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校内开展劳动实践的规定。
[立法理由]
开展校内劳动实践对于学生的成长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不仅能够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团队协作能力、‌创新能力、‌自信心和责任感,‌还能够增强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和自理能力。
[立法依据]
参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根据学生身体发育情况,科学设计课内外劳动项目,采取灵活多样形式,激发学生劳动的内在需求和动力。
《常州市劳动教育促进条例》第十八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特征,制定校园劳动清单,合理设置劳动岗位,组织学生开展校园美化、卫生保洁、绿化养护、场馆整理、垃圾分类等集体劳动和公益劳动,培育劳动观念、体验劳动快乐、养成劳动习惯。
《安康市教育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劳动教育的通知》二、广泛开展实践活动:2.充分发挥学校主导作用。学校要切实承担劳动教育主体责任,明确实施机构和人员,开齐开足劳动教育课程,不得挤占、挪用劳动实践时间。明确学校劳动教育要求,统筹安排课内外时间,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好劳动周,小学低中年级以校园劳动为主,小学高年级和中学可适当走向社会、参与集中劳动。要在日常运行中渗透劳动教育,积极组织学生参与校园卫生保洁和绿化美化,教室布置、校园种植等。大力开展与劳动有关的兴趣小组、社团、俱乐部活动,进行手工制作、电器维修、班务整理、室内装饰、勤工俭学等实践活动。广泛组织以劳动教育为主题的班团队会、劳模报告会、手工劳技展演,提高学生劳动意识。要充分结合当地资源,开发开设家政、烹饪、手工、园艺、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劳动实践类拓展课程,部署推进STEM、创客教育有关工作。
《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实施意见》三、系统化高质量实施劳动教育:(二)创新校内劳动实践。小学低中年级要以校园劳动为主,小学高年级和中学要注重在校园劳动的基础上适当向社会劳动实践拓展,高等学校要在生产劳动的基础上逐步向创造性劳动实践拓展。大中小学要科学设计校内劳动项目,制定劳动公约、每日劳动常规任务单及学期劳动任务单,明确每周校内劳动实践时间,组织校园卫生保洁、绿化美化、图书整理等集体劳动,深入开展垃圾分类。高等学校要组织学生结合专业学习,开展助研助管助教、勤工俭学等劳动实践,积极参与大学科技园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等活动。
第十八条 【特殊学生劳动实践】中小学校应当建立特殊学生劳动教育实施机制,关注情绪行为障碍以及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学生,为其安排适宜的劳动任务。
特殊教育学校可以参照本条例,结合学生的身心发展情况开展劳动教育,培育劳动技能。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特殊情况学生开展劳动实践的规定。
[立法理由]
劳动教育是特教学校综合育人的必然举措,‌通过劳动教育,‌学生不仅能够学习基本的生活技能,‌还能在参与劳动的过程中培养尊重劳动、‌热爱劳动的情感,‌这对于他们的个人成长和社会适应能力有着深远的影响。‌此外,‌劳动教育还有助于培养特殊情况学生的独立生活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参与度‌。
[立法依据]
参考:《常州市劳动教育促进条例》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特殊情况学生劳动教育实施机制,关注残疾、情绪行为障碍以及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学生,为其安排适宜的劳动任务
第十九条【劳动教育场所】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学校建设设计建设规范要求和相关办学标准,加强劳动教育场所建设,充分利用劳动教室、实验室、实训室等校内场地设施,依托相关公共服务场所和劳动教育实践基地等社会资源,拓展劳动教育教学场所。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劳动教育场所的规定。
[立法理由]
学校开展劳动教育需要大量的劳动教育场所,除了充分利用校内场馆外,还应当依托公共服务场所和劳动教育实践基地等社会资源,拓展学生劳动教育教学场所,提高劳动教育质量。
[立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参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充分利用现有综合实践基地、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职业院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立健全开放共享机制。进一步完善学校建设标准,学校逐步建好配齐劳动实践教室、实训基地。
《常州市劳动教育促进条例》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学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学校建设标准,并根据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配套建设、配备劳动教育设施设备。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监督。
学校应当利用劳技室、实验室、实训室等校内场地设施,依托相关公共服务场所和教育基地等社会资源,拓展劳动教育教学场所。
第二十条 【劳动教育经费】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学校劳动教育设施标准化建设,可以按照规定每学年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劳动教育实践活动。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劳动教育经费的规定。
[立法理由]
要保证学校劳动教育有效开展,必须明确规定相应经费保障。
[立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十一条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赠,必须用于教育,不得挪用、克扣。
参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2020年);学校可按照规定统筹安排公用经费等资金开展劳动教育。
《安康市教育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劳动教育的通知》五、提升劳动教育保障水平:健全中小学劳动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劳动教育有效开展。要统筹用好 “十四五”期间中省支持教育事业发展资金项目,加强学校劳动教育设施标准化建设,建好部室配足器材。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校外劳动实践基地建设,建设一批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管理高效的劳动实践基地。各学校要统筹安排公用经费开展学校劳动教育。
第二十一条 【师资队伍配备】中小学校应当根据学生数量配备专兼职劳动教育教师,开展培训工作,提升教师专业能力和素养。
鼓励学校建立兼职劳动教育教师特聘制度,吸引各行各业专业人士和能工巧匠邀请劳模工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家长志愿者等担任中小学劳动教育兼职教师。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劳动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的规定。
[立法理由]
高素质、高水平的教师队伍是推动劳动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一环,新时代背景下,全面建设劳动教育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至关重要。
[立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四、着力提升劳动教育支撑保障能力:(十三)多举措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采取多种措施,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劳动教育师资队伍。根据学校劳动教育需要,为学校配备必要的专任教师。高等学校要加强劳动教育师资培养,有条件的师范院校开设劳动教育相关专业。设立劳模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荣誉教师岗位等,聘请相关行业专业人士担任劳动实践指导教师。把劳动教育纳入教师培训内容,开展全员培训,强化每位教师的劳动意识、劳动观念,提升实施劳动教育的自觉性,对承担劳动教育课程的教师进行专项培训,提高劳动教育专业化水平。建立健全劳动教育教师工作考核体系,分类完善评价标准。
《常州市劳动教育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劳动教育师资队伍,并根据学生数量规模配备劳动教育专任教师,负责劳动教育教学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监督。
学校应当对全体教师进行劳动教育培训,对劳动教育专任教师开展专项培训,提高劳动教育专业化水平。
鼓励学校邀请劳模工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家长志愿者等担任劳动实践指导教师。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劳动教育校外师资库,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十二条 【安全管理】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劳动教育安全管理,合理安排劳动项目的强度、时长,配备劳动安全设备设施,保障学生人身安全。
中小学校应当科学评估劳动项目的安全风险,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制定风险防控预案,完善应急与事故处理机制,预防发生事故。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劳动安全教育,开展岗位操作规程、安全防护、急救技能等方面安全知识的培训,强化师生的劳动安全意识、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学校开展劳动教育安全管理的规定。
[立法理由]
‌学校应当加强劳动教育安全管理‌,‌这是确保学生在劳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提高实践操作技能、‌增强团队合作意识、‌培养责任感和自我约束能力的重要措施。‌劳动教育不仅是培养学生积极向上的品质和实践能力的重要途径之一,‌而且与校园安全密切相关。‌因此,‌学校在实施劳动教育时,‌必须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确保学生在劳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立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学校、幼儿园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定期进行必要的演练。
参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 各学校要加强对师生的劳动安全教育,强化劳动风险意识,建立健全安全教育与管理并重的劳动安全保障体系。科学评估劳动实践活动的安全风险,认真排查、清除学生劳动实践中的各种隐患特别是辐射、疾病传染等,在场所设施选择、材料选用、工具设备和防护用品使用、活动流程等方面制定安全、科学的操作规范,强化对劳动过程每个岗位的管理,明确各方责任,防患于未然。制定劳动实践活动风险防控预案,完善应急与事故处理机制。
《常州市劳动教育促进条例》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加强劳动教育安全管理,合理安排劳动项目的强度、时长,保障学生人身安全。
学校应当加强劳动安全教育,开展岗位操作规程、安全防护、急救技能等方面安全知识的培训,强化师生的劳动安全意识。
学校应当科学评估劳动项目的安全风险,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制定风险防控预案,完善事故处理机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指导和配合。
第二十三条 【劳动文化建设】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校园劳动文化建设,利用校园文化载体,宣传技术能手、能工巧匠、劳动模范等先进人物事迹,结合植树节、劳动节、丰收节、劳动周等开展劳动教育主题活动,营造浓厚的校园劳动文化氛围。
鼓励中小学校依托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发挥学生会、学生社团的作用,积极开展劳动教育。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学校劳动文化建设的规定。
[立法理由]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劳动文化建设‌,‌通过多种方式来营造浓厚的校园劳动文化氛围,‌以促进学生形成良好的劳动习惯、‌品质和态度,‌理解劳动的价值,有助于学生形成正确的劳动观念,实践中提升劳动技能和创新能力,为培养新时代的人才奠定坚实的基础。‌‌
[立法依据]
参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注重挖掘在抗疫救灾等重大事件中涌现出来的典型人物和事迹,大力宣传不畏艰难、百折不挠、敢于担当的高尚品格。
教育部《大中小学劳动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学校要将劳动习惯、劳动品质的养成教育融入校园文化建设之中。要通过制定劳动公约、每日劳动常规、学期劳动任务单,采取与劳动教育有关的兴趣小组、社团等组织形式,结合植树节、学雷锋纪念日、五一劳动节、农民丰收节、志愿者日等,开展丰富的劳动主题教育活动,营造劳动光荣、创造伟大的校园文化。
要举办“劳模大讲堂”、“大国工匠进校园”、优秀毕业生报告会等劳动榜样人物进校园活动,组织劳动技能和劳动成果展示,综合运用讲座、宣传栏、新媒体等,广泛宣传劳动榜样人物事迹,特别是身边的普通劳动者事迹,让师生在校园里近距离接触劳动模范,聆听劳模故事,观摩精湛技艺,感受并领悟勤勉敬业的劳动精神,争做新时代的奋斗者。
《常州市劳动教育促进条例》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加强校园劳动文化建设,利用校园文化载体,宣传劳模工匠、技能大师等先进人物事迹,结合劳动教育月、劳动周、植树节、劳动节、丰收节等开展劳动教育主题活动,营造浓厚的校园劳动文化氛围。
鼓励学校依托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发挥学生会、学生社团的作用,积极开展劳动教育。
第二十四条 【家校合作】中小学校应当通过家长会、家访以及邀请家长参加主题活动等方式,开展劳动教育的宣传和指导,引导家长形成正确的劳动教育认知。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家校合作的规定。
[立法理由]
学校在劳动教育中主导作用不仅在于指导学生开展劳动实践活动,还在于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劳动教育观念,‌提升家长对劳动教育的认识和参与度,‌从而促进孩子的全面发展。‌‌
[立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可以采取建立家长学校等方式,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特点,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并及时联系、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
第四十一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家长的需求,邀请有关人员传授家庭教育理念、知识和方法,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促进家庭与学校共同教育。
参考:教育部《大中小学劳动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学校要通过家长会、家长学校、社区宣讲、网络媒体等途径,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劳动观;明确家长的劳动教育责任,让家长主动指导和督促孩子完成家庭、社区劳动任务。
《常州市劳动教育促进条例》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通过家长会、家访以及邀请家长参加主题活动等方式,开展劳动教育的宣传和指导,引导家长形成正确的劳动教育认知。
学校应当指导家长委员会履行职责,加强家校互动沟通,为校外劳动实践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四章  社会支持
第二十五条 【党群团体支持】社会工作部、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等部门、群团组织以及各类公益基金会、社会福利组织单位应当会同联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策划组织中小学生参与社会服务和劳动志愿活动。
鼓励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协助学校开展劳动教育。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劳动教育中党群团体支持力度与方式的规定。
[立法理由]
劳动教育是全面发展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劳动技能和劳动习惯。党群团体在推动劳动教育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例如,工会可以通过组织职工技能竞赛、开展劳模精神宣传等活动,激发广大劳动者的劳动热情和创造力,为学生树立劳动榜样。共青团可以组织青年志愿者参与各类劳动实践活动,培养青年的社会责任感和劳动意识。妇联可以关注家庭劳动教育,倡导家庭成员共同参与家务劳动,营造良好的家庭劳动氛围。这些党群团体通过各自的工作方式和活动形式,促进劳动教育的开展,推动形成尊重劳动、热爱劳动的社会风尚。
[立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六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和服务。
参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三、广泛开展劳动教育实践活动:(十一)社会要发挥在劳动教育中的支持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各类公益基金会、社会福利组织要组织动员相关力量、搭建活动平台,共同支持学生深入城乡社区、福利院和公共场所等参加志愿服务,开展公益劳动,参与社区治理。
《常州市劳动教育促进条例》第二十七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公益基金会、社会福利组织,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学生参与社会服务活动计划,推动学生参加志愿服务,开展公益劳动。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与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劳动教育实践基地等合作,组织开展劳模工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群体进校园活动。
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应当利用校外教育辅导站、劳动教育实践基地等场所,开展劳动教育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基层群众性组织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利用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场所,协助配合相关单位、社会团体和中小学校开展劳动教育,引导学生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劳动教育中基层群众性组织支持的规定。
[立法理由]
村(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组织,有责任和能力利用社区现有的公共服务设施,为劳动教育提供必要的场所和资源。比如,社区的活动中心、文化广场等都可以成为开展劳动教育的场地。通过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学生能够更好地理解社会运作,增强团队合作和沟通能力。
[立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托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立社区家长学校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配合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组织面向居民、村民的家庭教育知识宣传,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指导、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信息档案并给予关爱帮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第一款 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
参考:《常州市劳动教育促进条例》第二十八条: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托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构建社区劳动教育实施机制,设置社区公益劳动岗位,配合家庭、学校开展劳动教育相关工作,推动学生参与社区治理。
第二十七条 【院校支持】鼓励高等职业院校和普通高等学院校利用工程训练中心、创新实验室、劳动教育实践基地等资源,创设劳动教育实践平台,为中小学校提供劳动教育支持。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劳动教育中院校支持力度与方式的规定。
[立法理由]
对于职业院校和普通高等学校来说,利用现有资源创设劳动实践平台是对资源的有效整合与充分利用。一方面,能够弥补中小学校在劳动教育资源上的不足。许多中小学校可能由于场地、设备等限制,无法开展丰富多样的劳动实践活动。而职业院校和普通高校的创新实验室等设施能够为中小学生提供更专业、更先进的劳动实践环境。另一方面,这有助于在不同教育阶段之间建立起良好的衔接。中小学生能够提前接触到更高水平的劳动实践,激发他们对相关领域的兴趣,为未来的学业和职业规划打下基础。通过这种方式,不仅能够提升中小学生的劳动素养,还能促进教育资源的共享和优化配置,推动整个教育体系的协同发展。
[立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国家支持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成为国家科学研究基地。
 参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四、(八)推进实践场所建设:各地要把劳动教育场所或劳动实践基地建设纳入教育发展规划,统筹规划和配置劳动教育实践资源,充分利用现有综合实践基地、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职业院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劳动实践场所,打造一批以生存体验、素质拓展、科学实践等为主要内容的规模适当、富有特色、功能完备,满足各级各类学校多样化劳动实践需求的劳动教育基地、学生社会实践基地。
《常州市劳动教育促进条例》第二十九条 :鼓励职业院校、普通高等学校利用工程训练中心、创新实验室、众创空间等平台,建立智慧性和创造性劳动实践场所,为中小学校开展劳动教育提供支持。
第二十八条 【社会组织支持】鼓励科技、工业、农业农村、文化等领域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建立与中小学校、家庭的合作机制,提供劳动教育咨询与服务。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劳动教育中社会组织参与力度与方式的规定。
[立法理由]
从行业协会的角度来看,参与建立与学校和家庭的合作机制能够发挥其专业优势和资源整合能力。例如,农业领域的行业协会可以组织专家为学校和家庭提供关于农业生产、农作物种植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咨询。鼓励各领域的行业协会与学校和家庭建立合作机制,将为劳动教育注入新的活力和资源,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三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社会文化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的社会文化教育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和服务。
《常州市劳动教育促进条例》第三十条 :鼓励和支持农业、工业、科技、文化等领域相关行业协会建立学校、家庭与会员之间的合作机制,并为会员开展劳动教育工作提供咨询指导服务。
第二十九条 【公共服务场所支持】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纪念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场所,以及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科普教育基地等,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公益性中小学劳动教育主题实践活动。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劳动教育中公共服务场所支持的规定。
[立法理由]
众多的公共服务场所如图书馆、博物馆等,具有丰富的资源和多样的展示形式,可以为劳动教育提供丰富的素材和场景。定期组织开展公益性劳动教育主题实践活动,能够充分发挥这些场所和基地的优势,为中小学生提供丰富多样的劳动教育机会,促进全社会形成尊重劳动、热爱劳动的良好氛围。
[立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每年应当定期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宣传、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开发家庭教育类公共文化服务产品。
《常州市劳动教育促进条例》第三十一条 :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纪念馆、工匠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场所,以及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科普教育基地等,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公益性劳动教育主题实践活动。
第三十条 【资源共享】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整合社会资源,注重均衡发展,统筹规划中小学劳动教育实践基地,推进中小学劳动教育实践资源的共享使用。
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建立中小学劳动教育实践基地,为中小学校和学生提供劳动教育服务。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劳动教育中资源共享的规定。
[立法理由]
对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教育行政部门来说,整合社会资源并注重均衡发展是推动劳动教育的关键举措。统筹规划劳动教育实践基地意味着要全面考虑各方面因素。比如,要根据当地的产业特点和文化特色,规划不同类型的实践基地。如果某个地区以农业为主,就可以规划农业劳动教育实践基地,让学生了解农作物的种植、养殖等过程;如果是工业发达地区,可以设立工厂参观和实践的基地,让学生体验工业生产的流程。推进劳动教育实践资源的共享使用能够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例如,不同学校可以轮流使用同一个实践基地,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建立劳动教育实践基地具有多方面的积极影响。一些大型企业可以开放自己的生产车间或研发中心,让学生了解现代企业的运作和科技创新。比如汽车制造企业,可以让学生参观汽车的组装生产线,了解先进的制造技术和工人的劳动付出。
[立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国家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部队等开发自身教育资源,设立未成年人开放日,为未成年人主题教育、社会实践、职业体验等提供支持。
参考:《常州市劳动教育促进条例》第三十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整合社会资源,注重均衡发展,统筹规划劳动教育实践基地,推进劳动教育实践资源的共享使用。
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建立劳动教育实践基地,为学校或者学生提供劳动教育服务。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财政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小学劳动教育经费保障,统筹各级财政资金,推动校内劳动教育场所和校外劳动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充分利用现有综合实践基地、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高等职业院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立健全开放共享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劳动教育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鼓励和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劳动教育服务。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劳动教育中提供保障的规定。
[立法理由]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劳动教育经费的保障,将其列入财政预算,为劳动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将劳动教育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劳动教育服务,能够引入更多专业的社会力量参与劳动教育。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学校劳动教育设施标准化建设,建立学校劳动教育器材、耗材补充机制,确保了学校劳动教育的顺利开展和持续发展。
[立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参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四、(十四)健全经费投入机制。各地区要统筹中央补助资金和自有财力,多种形式筹措资金,加快建设校内劳动教育场所和校外劳动教育实践基地,加强学校劳动教育设施标准化建设,建立学校劳动教育器材、耗材补充机制。学校可按照规定统筹安排公用经费等资金开展劳动教育。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吸引社会力量提供劳动教育服务。
《大中小学劳动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五、(一)条件建设:3.健全经费投入机制:各地要统筹中央补助资金和自有财力,多种形式筹措资金,加快建设校内劳动教育场所和校外劳动教育实践基地,加强学校劳动教育设施建设,建立学校劳动教育器材、耗材补充机制。学校可按照规定统筹安排公用经费等资金开展劳动教育,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吸引社会力量提供劳动教育服务。
《常州市劳动教育促进条例》第三十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教育经费的保障,推动校内劳动教育场所和校外劳动教育实践基地建设,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学校劳动教育设施标准化建设,建立学校劳动教育器材、耗材补充机制。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劳动教育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鼓励和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劳动教育服务。
第三十二条 【实践基地认定和公示制度】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应当会同文化广电和旅游文旅广电、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制定中小学劳动教育实践基地资格评审认定管理办法,将认定的劳动教育实践基地纳入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劳动教育中实践基地认定和公示制度的规定。
[立法理由]
建立劳动教育实践基地的资格评审认定和公示制度,以及由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布,具有多方面重要意义和作用。资格评审认定和公示制度的意义是保证基地质量、规范基地建设、增强社会公信力、促进资源优化配置。
[立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学校、幼儿园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和设施,支持公益性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的建设和运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和设施,并加强管理。
参考:《常州市劳动教育促进条例》第三十四条 :本市建立劳动教育实践基地认定制度和名录制度。
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劳动教育实践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明确劳动教育实践基地建设规范、师资课程、评审认定、管理服务等内容。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认定的劳动教育实践基地纳入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劳动教育实践基地有调整的,应当及时更新和公布。
第三十三条 【特色课程开发】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挖掘非遗文化中的劳动元素,将安康地方文化与中小学劳动教育相融合,积极开发非遗文化与中小学劳动教育相结合的课程资源,开展非遗文化与中小学劳动教育展示活动。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教育行政部门因地制宜开展劳动教育、开发特色课程的规定。
[立法理由]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充分挖掘非遗文化中的劳动元素,是对传统文化与现代教育有机结合的积极探索。将安康地方文化与劳动教育相融合,能够让学生在劳动中深入了解家乡的独特魅力。比如安康的汉调二黄,学生可以参与道具制作、舞台布置等劳动,体会其中蕴含的艺术创作和手工劳动。积极开发非遗文化与劳动教育相结合的课程资源,为教学提供了丰富的内容。像安康的紫阳毛尖制作技艺,可以设计成劳动教育课程,让学生参与茶叶采摘、炒制的过程,学习传统手工艺的同时,培养劳动技能。开展非遗文化与劳动教育展示活动,能够激发学生的参与热情和创造力。例如举办非遗劳动成果展览,展示学生制作的传统手工艺品、特色美食等,增强学生的成就感和自信心。
[立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三款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开展家庭教育研究,鼓励高等学校开设家庭教育专业课程,支持师范院校和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加强家庭教育学科建设,培养家庭教育服务专业人才,开展家庭教育服务人员培训。
参考:《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一、(三)基本原则:坚持因地制宜。根据各地区和学校实际,结合当地在自然、经济、文化等方面条件,充分挖掘行业企业、职业院校等可利用资源,宜工则工、宜农则农,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劳动教育,避免“一刀切”。
《常州市劳动教育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科学研究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学术团体、专业机构,研发具有本地特色的劳动教育相关教学资源,遴选优秀教学案例。
第三十四条 【劳动教育指导】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中小学劳动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聘任劳动教育教学指导专家,指导学校、劳动教育实践基地开设劳动教育课程,为劳动教育师资培训、劳动教育实践基地资格评审等提供咨询服务。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劳动教育指导的规定。
[立法理由]
建立劳动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并聘任专家,为劳动教育的科学发展提供了专业保障。能够使劳动教育更加系统、规范地融入日常教学;确保课程设置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专家可以根据不同学校的特点和资源,提供个性化的课程开设建议;同时有助于提升教师的劳动教育教学水平。通过培训,教师能够掌握更丰富的教学方法和策略。学术研讨活动能够促进劳动教育理论的创新和发展。经验交流活动则为学校和教师提供了相互学习的平台。优秀的学校可以分享其成功的劳动教育实践经验,其他学校可以借鉴并结合自身实际进行改进。
[立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开展家庭教育研究,鼓励高等学校开设家庭教育专业课程,支持师范院校和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加强家庭教育学科建设,培养家庭教育服务专业人才,开展家庭教育服务人员培训。
参考:《常州市劳动教育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劳动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劳动教育与学科课程相融合的教育教学指南,指导学校开设劳动教育课程,组织开展劳动教育师资培训、学术研讨、经验交流等活动。
第三十五条 【教研体系建设】市、县(市、区)教研机构应当配备中小学劳动教育教研员,健全市、县、校三级劳动教育教研体系,科学制定中小学劳动教育课程指导方案,打造劳动教育精品课例,建立优质教学资源库,组织研发、展示劳动教育数字资源,开展线上资源共享与使用。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各级教研机构开展教研体系建设活动的规定。
[立法理由]
教研体系建设能够形成上下联动、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为劳动教育的专业化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人才支持,为学校开展劳动教育提供了明确的方向和标准。打造劳动教育精品课例,能够起到示范引领的作用。建立优质教学资源库,并组织研发展示劳动教育数字资源,为教师提供了丰富的教学素材和便捷的教学工具。线上资源共享与使用,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让教师能够随时随地获取所需资源,提升教学质量。
[立法依据]
参考:《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若干措施>》二、(三)研发劳动教育课程资:。加强劳动教育教材建设,研发符合大中小学劳动教育要求和实际、适合不同学段学生特点的劳动教育教材、劳动实践指导手册、专题读本、示范教案。健全省、市、县、校四级教研体系,打造劳动教育精品课例,围绕劳动教育课程建设、教学创新、教师专业能力提升等,开展劳动教育精品课程评选、公开课观摩、示范课培训、优秀实践成果展示等活动,形成一批高质量的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精品示范课例。建立优质教学资源库,组织研发展示劳动过程、劳动安全要求的数字资源,梳理遴选来自教学一线的典型案例和鲜活经验,形成分学段、分专题的劳动教育课程资源包,促进优质资源的共享与使用。
第三十六条 【激励制度】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劳动素养评价和激励制度,科学统筹劳动教育师资力量,培训和选拔一批劳动教育教学骨干教师,将劳动教育纳入中小学校发展水平和教育质量考核评估体系、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推动学生劳动素养评价结果的综合运用,将评价结果作为学生评优评先的参考。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激励机制的规定。
[立法理由]
建立健全劳动素养评价和激励制度能够为劳动教育的开展提供明确的导向和规范。将劳动教育纳入中小学校发展水平和教育质量考核评估体系,意味着学校的整体发展和教育质量不再仅仅取决于传统的学科成绩,劳动教育的实施情况也成为重要的考量因素。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助于推动劳动教育的规范化、科学化发展,促进学生形成正确的劳动价值观和良好的劳动素养。
[立法依据]
参考:《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二、(八)健全劳动素养评价制度:将劳动素养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制定评价标准,建立激励机制,组织开展劳动技能和劳动成果展示、劳动竞赛等活动,全面客观记录课内外劳动过程和结果,加强实际劳动技能和价值体认情况的考核。建立公示、审核制度,确保记录真实可靠。把劳动素养评价结果作为衡量学生全面发展情况的重要内容,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和毕业依据,作为高一级学校录取的重要参考或依据。
《常州市劳动教育促进条例》第四十二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劳动素养评价和激励制度,将劳动教育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制定学生劳动素养评价标准、程序。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推动学生劳动素养评价结果的综合运用,将评价结果作为学生评优评先的参考。
第三十七条 【安全保障体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政府负责、社会协同、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安全管控机制,建立政府、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参与的劳动教育风险分散机制,建立健全劳动安全保障体系,鼓励购买劳动教育相关保险,提高学校、家庭和学生的风险防范意识。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安全保障体系的规定。
[立法理由]
通过这些措施,强调了各方力量的整合与协作,在活动开展前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活动进行中持续排查隐患,能够为劳动教育的顺利开展创造一个安全可靠的环境,让学生在劳动中既能得到锻炼,又能得到充分的保护。
[立法依据]
参考:《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四、(十五)多方面强化安全保障:各地区要建立政府负责、社会协同、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安全管控机制。建立政府、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参与的劳动教育风险分散机制,鼓励购买劳动教育相关保险,保障劳动教育正常开展。各学校要加强对师生的劳动安全教育,强化劳动风险意识,建立健全安全教育与管理并重的劳动安全保障体系。科学评估劳动实践活动的安全风险,认真排查、清除学生劳动实践中的各种隐患特别是辐射、疾病传染等,在场所设施选择、材料选用、工具设备和防护用品使用、活动流程等方面制定安全、科学的操作规范,强化对劳动过程每个岗位的管理,明确各方责任,防患于未然。制定劳动实践活动风险防控预案,完善应急与事故处理机制。
第三十八条 【督导体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劳动教育纳入教育督导体系,对劳动教育保障以及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督导,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劳动教育相关职责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督导结果适时向社会公开。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督导体系的规定。
[立法理由]
通过将劳动教育纳入督导体系并公开督导结果,能够有力推动劳动教育的有效实施,促进区域教育的均衡发展和质量提升。公众可以通过了解督导结果,对政府和学校的劳动教育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立法依据]《教育督导条例》: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下列事项实施教育督导:(一)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二)校长队伍建设情况,教师资格、职务、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招生、学籍等管理情况和教育质量,学校的安全、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校舍的安全情况,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情况,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参考:《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五、(十七)强化督导检查:把劳动教育纳入教育督导体系,完善督导办法。对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保障劳动教育情况以及学校组织实施劳动教育情况进行督导,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开,同时作为衡量区域教育质量和水平的重要指标,作为对被督导部门和学校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奖惩的依据。开展劳动教育质量监测,强化反馈和指导。
《常州市劳动教育促进条例》第四十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劳动教育纳入教育督导体系,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保障劳动教育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学校劳动教育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督导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精神文明建设】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将中小学劳动教育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体系。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定。
[立法理由]
将劳动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意味着劳动教育不仅仅局限于学校教育,而是融入到整个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之中,突出了劳动教育对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性。能够在全社会营造崇尚劳动、重视劳动教育的良好氛围,促进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文明进步。
[立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校园和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应当将家庭教育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参考:《常州市劳动教育促进条例》第四十六条 :市、县级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将劳动教育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体系,将劳动教育成效作为文明村镇、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责任】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
[立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五十条负有家庭教育工作职责的政府部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一)不履行家庭教育工作职责;
(二)截留、挤占、挪用或者虚报、冒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情形。
参考:《常州市劳动教育促进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转致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转致条款的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实施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