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关于公开征求《陕西省地方立法技术规范(修正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根据省地方立法条例相关规定,现将《陕西省地方立法技术规范(修正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请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将修改意见于2025年4月15日前以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请注明姓名及联系方式)反馈给汉阴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张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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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陕西省地方立法技术规范(修正草案)》
汉阴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5年4月11日
陕西省地方立法技术规范
(修正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法规名称和结构
第三章 法规条文表述规范
第一节 总则部分
第二节 分则部分
第三节 附则部分
第四章 立法公文
第一节 制定法规公文
第二节 修改法规公文
第三节 废止法规公文
第四节 解释法规公文
第五节 批准法规公文
第六节 公告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规范地方立法技术,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效率,根据《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规定,结合本省地方立法工作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解释、批准、备案以及相关立法公文制作等立法技术性工作。
本规范所称立法技术是指立法语言表述、法规结构安排和立法公文制作的规则和格式。
第三条 运用立法技术应当准确体现立法宗旨,遵循形式与内容相统一、规范性与操作性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立法语言文字、标点符号等的使用和立法公文的制作,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技术规范》相关要求以及立法语言的表述习惯,体现准确、简明、平实的特点;法规结构应当科学合理、体例规范逻辑严密;立法公文格式应当规范、统一,并保持必要的稳定性、连续性。
地方性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因规范的内容相关联、逻辑需要等情况确需引用上位法内容的,应当完整、准确,不得随意拆解、拼凑。
第二章 法规名称和结构
第五条 地方性法规的名称,应当准确、简洁、概括体现法规主题,一般由区域名称、法规主题和法规类别名称依次组合构成。
省地方性法规的区域名称为“陕西省”。各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的区域名称只用“××市”。
法规主题是指法规所要规范的事项,集中体现法规的基本内容,一般用名词、名词性词组或者“名词+动词”结构的词组表述,如“大数据”、“社会信用”、“渭河保护”等。
实施性法规的名称表述为“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办法”,但是在上位法出台之前,本省已经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修改时可以不改变法规名称。
第六条 地方性法规的类别名称一般为条例、规定、办法、规则。全面系统规范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面的创制性立法为条例,内容单一且条文较少的为规定;实施性立法为办法;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议事程序立法为规则。
法规类别名称,不使用“暂行”、“试行”。
第七条 地方立法机关的立法方式主要包括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法规修改根据修改幅度和范围等的不同,分为修订和修正两种形式。法规修改涉及条文数量超过原法规条文数量40%,或者对篇章结构等作出重大修改的,一般采用为修订形式;法规修改涉及条文数量不超过原法规条文数量40%的,一般采用修正形式。
对地方性法规进行修订或者修正,涉及法规名称修改的,一般采用立新废旧的方式,提案人提出制定法规的草案,并在附则中对旧法规予以废止。
第八条 地方性法规在表决通过前,法规名称之后均加“草案”,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表述:
(一)制定法规时,在常委会不同的审议阶段依次表述为“草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草案三次审议稿”“草案表决稿”等。法制工作委员会向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建议表述为“草案二次审议建议稿”、“草案三次审议建议稿”、“草案表决建议稿”等;
(二)修订法规时,在常委会不同的审议阶段依次表述为“修订草案”、“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订草案表决稿”等。法制工作委员会向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建议依次表述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建议稿”、“修订草案三次审议建议稿”、“修订草案表决建议稿”等;
(三)修正单部法规时,提案人提出的修正草案表述为“《××条例(修正草案)》”;打包修正法规时,修正草案表述为“《××条例》等×部地方性法规(修正草案)”,打包修改法规数量较少的,可以在标题中分别列明被修改法规的名称。经常委会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审议提出“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条例》的决定(草案)”、“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条例》的决定(草案表决稿)”或者“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条例》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条例》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表决稿)”。法制工作委员会向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建议相应表述为“(草案建议稿)”、“(草案表决建议稿)”;
(四)废止法规时,提案人提出法规废止案的,表述为“××(提案人)关于提请废止《××条例》的议案”,同时附废止议案的说明;以新法规废止旧法规的,在新法规附则中作废止规定。
法规修订草案、修正草案,应当附法规修改前后对照表。修改前后对照表中对修改后的内容,应当标注清楚,实质性内容修改应当附依据或者理由。
第九条 地方性法规(包括作出的有关决定)应当在其名称下方载明题注。题注的表述方式:
(一)制定地方性法规(包括有关决定),其题注依次载明通过日期、立法机关、×次会议通过;
(二)修改地方性法规,其题注除载明第一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载明修改日期、修改机关、×次会议修订(或者修正)、修改决定的名称。作多次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将前述内容依次载明,并写明第×次修订或者修正;
(三)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其题注依次载明通过日期、制定机关、×次会议通过、批准日期、批准机关、×次会议批准、批准修改的决定的名称等内容;
(四)题注的内容应当置于一个圆括号内,各句之间间隔一个空格,不使用标点符号。
草案表决稿、修订草案表决稿或者修改决定草案表决稿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加载题注,并将通过日期空出。
第十条 地方性法规根据条款的数量和内容的复杂程度,确定是否设章。条文数量在30条以内的,一般不设章;条文数量在30条以上不足45条,但是内容层级较少的,也可以不设章。
地方性法规分章的,首章为总则,末章为附则,中间部分为分则。法规不分章的,总则的内容置于前部,附则的内容置于后部,中间部分为分则的内容。
第十一条 法规内容按照相互逻辑关系、事物发展的过程安排,以章、节、条、款、项、目的顺序编排。
章、节、条的序号使用汉字数词依次表示;款以自然段形式表示;项的序号使用汉字数词加括号依次表示;目的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示。
第十二条 除总则和附则外,分则中各章的内容应当相对独立,每章一般不少于四条。章名应当概括反映该章的内容,不使用标点符号,需要使用顿号的,用一个空格间隔代替。
章的条文较多且有若干组相对独立的内容时,可以设节,每节一般不少于两条。节名应当概括反映该节的内容,不使用标点符号,需要用顿号的,使用一个空格间隔。
第十三条 条的内容应当有相对的独立性和完整性,一个条文一般只规定一项内容,同一项内容一般不宜分散在几个条文中规定。
同一章、节的条文,应当按照从一般到特殊、从抽象到具体、从共性到个性的顺序编排。
法规草案和草案×次审议稿应当在每条序数之后,在方括号内注明该条条旨,条旨应当简明。表决稿可以删去条旨,提请表决和公布的法规文本不附带条旨。
第十四条 条的内容包含两层以上相互关联的意思时,可以在条中设款,每一款只表述条中的一层意思,条一般不超过四款。
条、款中可以设项,每一项的内容包含一类或者一种情形。项前的引导语用冒号,前项用分号,最后一项用句号。
项中的内容仍需细分的,可以在项下设目。
第十五条 法规设章或者设节的,在法规名称下设置目录,标明章、节的标题。
法规需要附带援引的法律、法规条文或者图表、技术标准和参数的,可以作为附录,置于法规正文之后,在公布或者汇编时一并刊登。
第三章 法规条文表述规范
第一节 总则部分
第十六条 总则安排于法规的开头部分,表达法规通贯全篇的内容。总则部分依次规定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适用范围、定义条款、基本原则、部门职责、基本制度以及其他需要在总则中予以规定的内容。
第十七条 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一般置于法规文本的第一条一并表述,先表述立法目的,再表述立法根据。
立法目的的表述,一般以“为了”置于句首,不用“为”。立法目的的内容表述应当直接、具体、明确,按照由具体到抽象、直接到间接、微观到宏观逐层递进的顺序排列。实施性法规可以直接表述为“为了实施《××法(条例)》(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名称),……”。
立法根据的表述,有明确的某个上位法根据的,一般为“根据《××法(条例)》(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名称),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或者办法、规定、规则)”。根据多个上位法规定的,可以只表述主要的立法根据,之后可以加上“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没有上位法作为直接立法根据的,表述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或者“根据本省的实际”,不明示政策性文件为立法根据。
第十八条 引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时,所引用法律、行政法规的名称用全称加书名号。
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时,不用全称,也不加书名号,直接表述为“宪法”。
引用未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的行政法规,应当在书名号前加“国务院”。
第十九条 适用范围的表述方式:
(一)空间适用,一般以行政区域划分,全省范围的表述为“本省行政区域内”或者“本省”,设区的市的表述为“设区的市”,县级行政区域的表述为“县(市、区)”,城市城区内的表述为“市区”,乡镇级行政区域的表述为“乡(镇)”或者“镇”,特定区域的表述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自然保护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渭河流域”等;
(二)对象适用,在民商事法律关系中,一般表述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一般表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需要,也可以表述为“任何组织(单位)和(或者)个人”,或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涉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机构组织权利义务规定的可以直接表述,也可以根据需要表述为“自然人”、“所有权人”或者“××人”、“××者”等;
(三)行为适用,一般表述为“……活动”、“……工作”等。
法规适用范围可以采用空间、对象和行为的组合方式进行表述。适用范围内容较多,有若干分句的,一般表述为“……,……,适用本条例”;适用范围可以一句话概括的,一般表述为“本条例适用于……”。
第二十条 贯穿法规始终的基本概念和专业术语,其定义条款一般在总则中或者法规第一条立法目的之后规定。如果规定适用范围的,定义条款在适用范围之后规定。
涉及法规多个章节或者条款的专业术语,一般在附则中规定。定义条款表述为:“本条例(或者办法、规定、规则)所称××,是指(或者包括)······”。
概念、专业术语只涉及某章节或者某条的内容时,一般在该章节或者条文中就近设定义条款。定义条款表述为:“本章(或者本节、前款)所称××,是指(或者包括)······”。
一个定义条款中规定多个概念、专业术语的,应当分项表述。
第二十一条 基本原则是法规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法规的具体规定不得与基本原则相矛盾。基本原则的表述应当凝炼准确、高度概括并能涵盖法规内容。基本原则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规定,也可以不作规定。
第二十二条 除可能产生歧义外,法规中行政机关的表述采用虚写方式,一般不写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名称。根据情况,按照下列规定表述:
(一)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表述为“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其中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表述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条例”或者“本条例由××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对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某项工作,一般表述为“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作”、“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作”,涉及其他多个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协管的,表述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协助)做好与××有关的工作”或者“人民政府××、××、××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协助)做好与××有关的工作”,也可以根据需要明确相关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责。之后的条款中,在表述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时,之前不再加“人民政府”;
(三)实践中已固定表述的某些部门,采用习惯表述,比如:发展改革部门、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海关、财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
(四)法规授权具有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机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表述为“××机构(授权组织)负责……管理工作”或者“××机构(授权组织)负责……的具体工作”;
(五)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具有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表述为“××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受委托组织)负责……具体工作”。
第二节 分则部分
第二十三条 分则部分主要包括法规所调整的行为规范、权利义务关系、工作和管理程序、法律责任以及其他需要在分则中予以规定的内容。
分则中应当科学合理依法设置权利义务、权力责任,程序规定应当公正合理、民主高效、具体明确,设定法律责任应当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适应。
第二十四条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规定应当具体明确,依法设定涉及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应当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一个条文一般只设定一项义务,同一条文中设定几项相关联的义务,应当分款表述,以便与法律责任相对应。
第二十五条 涉及国家机关权力与职责和具体办事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的规定应当具体明确,上位法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作援引性规定,表述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名称)的有关规定执行”,部门规章对行政管理事项有具体规定的,可以表述为“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一般不引用具体条文的序号。
第二十六条 法律规范的表述:
(一)授权性规范,是指赋予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权利和国家机关权力的规定,一般在权利或权力主体后使用“可以……”、“有权……”、“有……权利”、“享有/具有……权利/权益/自由/待遇/”、“不受……干涉”、“不受……侵犯”的用语表述;
(二)积极义务性规范,是指要求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和国家机关履行义务、职责的规定,一般在义务主体后使用“应当……”、“有义务……”、“有……的义务”、“有责任……”的用语表述,不使用“要”和慎用“必须”的用语;
(三)消极义务性规范,是指不允许作为的规定,一般使用“禁止……”、“
……不得……”的用语,“禁止”一般用于无主语的祈使句,“不得”一般用于有主语或者有明确被规范对象的句子中,不使用“不准”、“不应”、“不能”、“严禁”等与“禁止”和“不得”相近的词语;
(四)援引性规范,是指援引其他法律、法规处置的规定,一般表述为“……(具体行为、事项),依照《……法(或者条例、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名称)的规定处理(执行)”;
(五)委任性规范,是指本应由立法机关规范的事项委托有关机关或者部门制定的规定,一般表述为“……的办法(标准),由××(受委任主体)另行制定”;
(六)任意性规范,是指民事主体自主处理或者依合同关系处理的规定,一般不作具体规定,涉及格式合同或者必须订立的条款,可以列举,但应当有兜底性规定,给当事人留有充分的自主权利。
第二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不得规定只能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事项。
地方性法规不宜规定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构的具体设置和人员编制;
(二)财政税收具体优惠政策,但上位法和中央政策有规定的除外;
(三)援引下位法或者下级规范性文件作为行为规范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行政许可的设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
行政许可的设定和表述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但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二)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事项,一般不设行政许可;
(三)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四)设定行政许可,应当体现便民、效率的原则,规定相对人的救济权利;
(五)地方性法规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设定,应当符合公开、公正、从严、合理的原则。
行政收费的设定和表述要求:
(一)设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明确收费主体、收费对象、收费项目、计费(量)单位和标准、收费频次、执行期限和审计监督,对收费的具体办法和标准可以作出委任性规范;
(二)行政事业性收取的费用,应当规定全部上交财政,不得规定收费机关留取费用的比例;
(三)上位法对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作出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与上位法不一致的规定,扩大行政收费的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符合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的立法目的。
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和表述要求:
(一)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其他应当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财物和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明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对象、程序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救济权利;
(三)上位法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项作出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与上位法不一致的规定,扩大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范围或者增加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第三十一条 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地方性法规无权设定刑事责任;规定民事责任应当有法律依据或者符合民法原则;设定行政责任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适用于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处分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
法律责任设定和表述要求:
(一)设章的法规,法律责任部分一般置于附则一章之前,章名为“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与具体奖励规定共设一章的,章名为“奖励与处罚”,一般性的奖励规定置于总则部分;
(二)行政责任的规定应当与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相对应,过罚相当,违法行为的处罚表述应当与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的表述衔接;
(三)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与不履行民事义务或者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相对应,一般表述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及行为较多的,可统一表述为“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对……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刑事法律对某一类违法行为规定刑事责任的,地方性法规对该类行为可以表述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行为较多的,可统一表述为“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依法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除营业执照以外的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
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不得超出法定权限,应当体现公正公开、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要求。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的范围内规定。地方性法规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依法作出说明。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的表述要求:
(一)行政处罚由一个行政部门实施的,可以在法律责任部分作一条专门规定,其他条款不再出现该行政部门的表述;
(二)行政处罚由两个以上行政部门实施的,应当在有关行政处罚的条文中明确具体的实施主体;
(三)行政处罚由法规授权的具有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实施的,在法律责任部分明确规定该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可以由行政机关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事业组织实施的,在法律责任中一般表述为“××(行政部门的名称)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受委托组织的名称)对违反本条例(或者办法、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地方性法规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可以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权。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处罚的表述:
(一)按违法行为的条文设置顺序逐条表述,一般为“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违法行为)的,由××(执罚主体)予以……(处罚种类、幅度)”;
(二)按处罚种类、幅度归并表述,一般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执罚主体)予以……(处罚种类、幅度):”其下逐项列举违法行为;
(三)按执罚主体归并表述,一般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由××(执罚主体)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其下逐项列举违法行为及相应的处罚种类、幅度。
第三十五条 设定罚款应当科学合理,能够通过教育劝导、责令改正、信息披露等方式管理的,一般不设定罚款。
设定罚款一般应当明确罚款的数额或者幅度。罚款的幅度可以某一基数的倍数或者比例作为上下限,也可以具体金额作为上下限。罚款幅度的基数,一般为违法所得,也可以为违法经营额、货值金额、实物价值等。
罚款的表述要求:
(一)规定一个罚款数额或者违法所得倍数的,一般为“……(违法行为),处××元(处违法所得×倍)的罚款”;
(二)规定一定幅度内的罚款数额或者违法所得倍数的,一般为“……(违法行为),处××元以上××元以下(或者处违法所得×倍以上至×倍以下)的罚款”;
(三)没有违法所得的,按照确定金额表述罚款;
(四)有违法所得的,应当先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再按照违法所得的倍数、比例或者确定金额表述罚款;
(五)罚款数额只规定上限、不规定下限的,表述为:“可以处××元以下罚款”;明确规定罚款数额幅度的,表述为:“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六)罚款数额之间有幅度的,上下限一般为五倍以下,危害后果有较大差异的违法行为罚款幅度可以为十倍以下。罚款表述中的“处”,表示必须实施罚款;“并处”,表示在实施其他处罚或者纠正违法行为的同时,还必须实施罚款;“可以处”,表示可以罚款也可以不罚款,由执法主体裁量;“可以并处”,表示在实施其他处罚或者纠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可以罚款也可以不罚款,由执法主体裁量。
第三十六条 设定或者规定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或者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应当作出听证的规定。
只有一个执法主体的,听证的规定一般表述为“××(执罚主体)作出××(罚款、没收以外的行政处罚)以及对个人作出××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与罚款数额相当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处罚决定的,对单位作出××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与罚款数额相当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有多个执法主体的,一般表述为“依照《××法》和本条例规定,作出××(罚款、没收以外的行政处罚)以及对个人作出××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与罚款数额相当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对单位作出××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或者没收与罚款数额相当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应当听证的罚款数额,在罚款数额最低限至最高限之间的范围内具体确定。
第三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没有特别规定行政复议前置的,不再对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法律救济内容表述。
第三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执行。地方性法规一般不对行政强制执行作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施行前,已作了规定的,在修改法规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可以保留原规定。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分或者政务处分的表述,一般只作衔接性规定,表述为:“××(执法主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需要,也可以依照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务员法等,对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处分的种类等作出具体规定。
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表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需要追究一般工作人员责任的,表述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
第四十条 上位法以及省地方性法规已有明确处罚规定的,法规一般不再重复规定,根据需要可以作出适用性规定或者援引性规定,表述如下:
(一)优先适用规定一般置于法律责任部分首部,表述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起兜底作用的适用性规定一般置于听证条款之前或者法律责任部分尾部,表述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援引性规定一般根据受处罚行为在法规中的逻辑顺序,置于法律责任部分的相应位置,表述为:“……(违法行为),依照(按照、根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节 附则部分
第四十一条 附则的内容一般包括解释性条款、委任性事项、过渡性条款、参照适用、施行日期、废止事项。
附则的内容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第四十二条 法规的解释权属于制定机关。附则不作授权解释的规定,一般也不就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作明示性表述。
第四十三条 法规需要省人民政府制定实施细则或者实施办法的,可以作委任性规定,一般表述为“本条例的实施细则(或者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四条 过渡性条款内容一般包括:对新法规施行(颁布)前相关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效力的确定;新法规对某种特殊情形所作出的特别生效时间或者依法特别办理的规定;对依据旧法规获得的权益(或者资格、资质效力)的认可或者处置等。
过渡性条款一般在附则中规定。但是,只涉及某章节或者某条文的,可以在相应的章节或者条文中规定。一般表述为“本条例施行前……(某种事实),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期限)内,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如何处理)”。
第四十五条 参照适用本法规的表述,一般为“本省……(行为、活动等),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不适用本法规的表述,一般为“……(行为、活动等),依照《……(法律、法规的名称)》的规定执行”,或者“……(行为、活动等),不适用本条例”,也可以表述为“……(行为、活动等),由××(立法主体)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法规施行日期的表述,一般为“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或者“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修正法规可以不修改原法规中的施行日期,但是,在修改决定中应当规定修改决定的施行时期。修订法规应当重新确定施行日期。
立新废旧的表述,一般为“本条例自……起施行,×年×月×日陕西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的《……(法规名称)》同时废止”。
立新废旧的法规再次修改时,可以删去附则中有关废止旧法规的表述。
第四章 立法公文
第一节 制定法规公文
第四十七条 制定法规的主要立法文件包括:议案、草案、草案的说明、审议或者审查意见的报告;修改情况的汇报、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草案三次审议稿;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草案表决稿等。
第四十八条 议案是提案人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法规草案时的文件。
议案的文本格式如下:
(一)标题
××关于提请审议《陕西省××条例(草案)》的议案
(二)开首语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三)正文及结束语
《陕西省××条例(草案)》经×年×月×日××××(提案人)第×次会议讨论通过,请予审议。
××××(提案人)
×年×月×日
第四十九条 草案说明是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草案时,提案人对法规草案作出说明的文件。
法规草案说明的文本格式如下:
(一)标题
关于《陕西省××条例(草案)》的说明
——×年×月×日在陕西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上
×××(说明人职务) ×××(姓名)
(二)开首语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提案人)的委托,就《陕西省××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省人民政府省长作法规草案说明的,句首表述为“我代表省人民政府”。
(三)正文主要内容
1.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立法的主要依据;
3.起草经过;
4.草案中规范的主要问题,补充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应当依法予以说明。
(四)结束语
以上说明连同《陕西省××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第五十条 审议意见的报告是指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时,省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法规案提出的审议意见;审查意见的报告是指省人大常委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对法规案提出的审查意见。
有关的委员会审议或者审查意见的报告文本格式如下:
(一)标题
1.专门委员会报告: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
关于《陕西省××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2.工作委员会报告: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
关于《陕西省××条例(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
(二)开首语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委员会接到《陕西省××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后,(......所做的工作),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审查)。现将审议(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三)正文主要内容
1.对立法必要性和法规草案的合法性、适当性,立法条件是否成熟,法规结构、内容是否科学合理,创设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是否合法、适当等的评价;
2.需要研究的重大问题和对法规草案的具体修改建议及理由;
3.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提出意见。
(四)结束语
以上报告,已经×年×月×日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同意,请予审议。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
×年×月×日
第五十一条 法规修改情况的汇报是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经过统一审议,提出法规草案二次审议稿时,对法规草案修改情况所作的汇报,是提请常委会第二次审议法规案时的文件。
法规修改情况的汇报文本格式如下:
(一)标题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陕西省××条例(草案)》
修改情况的汇报
——×年×月×日在陕西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上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二)开首语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对《陕西省××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调研修改工作的情况)。×年×月×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次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逐条进行审议,提出了《陕西省××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经×年×月×日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现将草案修改的主要情况汇报如下:
(三)正文主要内容
1.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的委员会及有关方面修改意见进行修改的情况;
2.需要说明的问题,主要对未采纳的重要意见所作的说明。
……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四)结束语
现将《陕西省××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连同修改情况的汇报,提请省×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继续审议。
第五十二条 审议结果的报告,是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经过统一审议,认为法规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通过时,对修改情况所作的报告。一般是在法规草案三次审议时提出的文件,是对法规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情况的报告。对拟经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规草案,也可以直接根据有关委员会意见和调研、征求意见情况提出审议结果报告。
法制委员会审议结果的报告文本格式如下(以三次审议通过法规案为例):
(一)标题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陕西省××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年×月×日在陕西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上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二)开首语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对《陕西省××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二次审议。会后,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调研修改工作的情况)。×年×月×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次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逐条进行审议,提出了《陕西省××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三次审议稿)。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经×年×月×日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现将修改的主要情况和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三)正文主要内容
1.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委员会及有关方面修改意见进行修改的情况;
2.需要说明的问题,主要对未采纳的重要意见予以说明。
……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四)结束语
现将《陕西省××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连同审议结果的报告,提请省×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审议,并建议通过。
第五十三条 提请主任会议讨论的草案二次审议稿、草案三次审议稿、草案表决稿应当对增加的部分用黑体字凸显,删去的部分用加边框凸显。提交常委会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草案三次审议稿、草案表决稿应当恢复正常格式与字体,并将前述涂改稿附后。
修改内容较多或者结构改变,可以不依前款规定作技术处理。
第五十四条 修改情况的说明,是在法规案交付表决前,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用以说明在常委会期间所作修改的文件。提出修改情况说明时,应当提交法规草案表决稿。
修改情况说明的文本格式如下(以三次审议通过法规案为例):
(一)标题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陕西省××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
修改情况的说明
——×年×月×日在陕西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上
(二)开首语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月×日上(下)午《陕西省××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联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也提出一些具体修改意见。×月×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次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并审议提出《陕西省××条例(草案表决稿)》。现将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三)正文主要内容
对修改的情况逐一说明。
……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条例自X 年X 月X 日起施行。
(四)结束语
以上修改,已经×年×月×日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同意。现将《陕西省××条例(草案表决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并建议通过。
第二节 修改法规公文
第五十五条 修改法规,可以采用修正和修订两种方式。
修正法规的主要立法文件一般包括:议案、修正草案、修正草案的说明、审议或者审查意见的报告、审议结果的报告、修改决定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等。
修订法规的主要立法文件一般包括:议案、修订草案、修订草案的说明、审议或者审查意见的报告、修改情况的汇报、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修改情况的说明等。
第五十六条 修正草案的文本格式如下:
(一)标题
陕西省××条例(修正草案)
(二)正文主要内容
逐条逐款依次表述修改的内容。一般每修改原法规一条内容,在修正草案中就列为一条。增加条文的表述为“增加一条(或者一款或者一项),作为第×条(或者第×款或第×项)”。
一、将第×条修改为:“……。”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条:“……。”
三、将第×条改为第×条,修改为:“……。”
四、删去第×条。
……。
此外,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第五十七条 法规有关条文修改前后对照表格式如下:
《陕西省××条例》有关条文修改前后对照表
(修改后的条文中,增加的内容用黑体字标注;删除的内容加方框标注)
修改前 |
修改后 |
备注(修改的主要理由、依据等) |
第三条[基本原则] 地方立法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 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
第四条第三条[基本原则] 地方立法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立规定的立法基本原则,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遵循和把握客观规律,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突出地方特色,发挥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作用,在不同上位法抵触的前提下,依照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和程序进行。 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规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增强具有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执行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
根据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新任务新要求,修改本条。 |
|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第三条[指导思想] 地方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条,修改本条。 |
第六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省地方性法规的汇编、出版和译本的审定。 省地方性法规的条文释义,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组织编写和审定。 |
删去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省地方性法规的汇编、出版和译本的审定。 省地方性法规的条文释义,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组织编写和审定。 |
本条为具体工作事项,故删除。 |
第五十八条 法规修正草案经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法制委员会根据会议审议情况,统一审议后提出修改决定草案;对拟经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规修正草案,也可以参照本规范第五十二条规定直接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修改决定草案。
修改决定草案的文本格式如下:
(一)标题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陕西省××条例》的决定(草案)
(×年×月 日陕西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二)开首语
陕西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决定对《陕西省××条例》作如下修改:
(三)正文主要内容
逐条逐款依次表述修改的内容。每修改原法规一条内容,一般在修改决定中就列为一条。增加条文的表述为“增加一条(或者一款或者一项),作为第×条(或者第×款或者第×项)”。
一、将第×条修改为:“……。”
二、……
……。
(四)结束语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或者×年×月×日)起施行。
《陕西省××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时,应当在标题下方加注“(表决稿)”。
第五十九条 法规修订草案和修正草案说明的主要内容:
(一)对现行法规施行情况的基本评价;
(二)修改的必要性;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和理由。
其他表述参照法规草案说明的文本格式。
第六十条 在法规集中清理等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以一个决定修正若干法规的方式。文本格式如下:
(一)标题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陕西省××条例》等×部地方性
法规的决定(草案)
(×年×月 日陕西省第×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二)开首语
陕西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决定:
(三)正文主要内容
一、对《陕西省××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条修改为:“……”。
……
二、对《陕西省××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条修改为:“……”。
……(四)结束语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或者×年×月×日)起施行。
《陕西省××条例》……《陕西省××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时,应当在标题下方加注“(表决稿)”。
第六十一条 修改法规的其他文件及文本格式,参照本章第一节制定法规的相关文件。
第三节 废止法规公文
第六十二条 废止法规可以采用作出废止决定和立新废旧两种方式。
采用作出废止决定方式的,主要立法文件包括:废止法规议案及说明、审议意见或者审查意见的报告、审议结果的报告、废止决定草案。本节中未作规定的文本格式,参照本章第一节制定法规的相关文件。
采用立新废旧方式的,按照本规范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表述。
第六十三条 采用作出废止决定方式废止法规的,提案人提出废止法规的议案并附议案的说明,由省人民代表大会相关委员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或者审查意见的报告,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后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废止决定草案,也可以参照本规范第五十二条规定直接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废止决定草案。
第六十四条 废止法规议案说明的主要内容:
(一)对现行法规施行情况的基本评价;
(二)法规废止的必要性、理由以及社会影响;
(三)法规废止后相关领域管理和调整的法律依据。
其他表述和文本格式参照本规范第四十九条关于法规草案说明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 废止法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本格式如下:
格式一(在开幕会上作报告):
(一)标题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关于提请审议废止<陕西省××条例>的议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年×月×日在陕西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上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二)开首语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三)正文主要内容
×年×月×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次会议,对《××关于提请审议废止<陕西省××条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法制委员会认为,××提出废止该条例的理由充分。该条例废止后,有关××领域的工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执行,不存在因废止该条例而出现法律适用空白的问题。据此,法制委员会审议提出《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陕西省××条例>的决定(草案)》,经×年×月×日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四)结束语
现将《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陕西省××条例>的决定(草案)》连同审议结果的报告,提请省×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审议,并建议通过。
格式二(常委会期间主任会议后印发分组会议):
(一)标题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关于提请审议废止<陕西省××条例>的议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二)开首语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三)正文主要内容
×年×月×日×午,省×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对《××关于提请审议废止<陕西省××条例>的议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因此,同意废止该条例。
×年×月×日×午,法制委员会召开第×次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审议(审查)意见,对《××关于提请审议废止<陕西省××条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法制委员会认为,××提出废止该条例的理由充分。该条例废止后,有关××领域的工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执行,不存在因废止该条例而出现法律适用空白的问题。据此,法制委员会审议提出《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陕西省××条例>的决定(草案)》,经×年×月×日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四)结束语
现将《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陕西省××条例>的决定(草案)》连同审议结果的报告,提请省×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审议,并建议通过。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年×月×日
第六十六条 废止决定草案的文本格式如下:
(一)标题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陕西省××条例》的决定(草案)
(×年×月 日陕西省第×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二)开首语
陕西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决定:
(三)正文主要内容
废止《陕西省××条例》。
(四)结束语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七条 在法规清理等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以一个决定废止若干法规的形式。
废止若干法规决定草案的文本格式如下:
(一)标题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陕西省××条例》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
(×年×月 日陕西省第×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二)开首语
陕西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决定:
(三)正文主要内容
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陕西省××条例》(×年×月×日陕西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二、《陕西省××条例》(×年×月×日陕西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根据×年×月×日陕西省第×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条例>的决定》修正)
……
(四)结束语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节 解释法规公文
第六十八条 法规解释,包括对法规具体条文的解释和对法规中某一问题的解释。法规解释立法文件包括:法规解释议案及说明、法规解释草案、审议意见或者审查意见的报告、审议结果的报告、修改情况的说明等。本节中未作规定的文本格式,参照本章第一节制定法规的相关文件。
第六十九条 省地方立法条例所规定的法规提案人可以依法提出关于提请解释省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并附议案的说明和法规解释建议。
对法规解释案进行审议(审查)后,由省人民代表大会相关委员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或者审查意见的报告,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等。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受主任会议委托可以起草省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建议稿。
第七十条 法规解释议案说明的文本格式如下:
(一)标题
关于《××(提案人)关于提请解释<陕西省××条例>有关条款
的议案》的说明
——×年×月×日在陕西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上
×××(说明人职务)×××(姓名)
(二)开首语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提案人)的委托,现就《×××(提案人)关于提请解释<陕西省××条例>有关条款的议案》作如下说明:
(三)正文主要内容
解释要求或者解释议案的提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规中某一条款或者某一问题的研究、协调过程;相关解释等。
(四)结束语
以上说明,连同《×××(提案人)关于提请解释<陕西省××条例>有关条款的议案》及解释建议,请予审议。
第七十一条 法规解释草案的文本格式如下:
(一)标题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陕西省××条例》第×条(第×款)的解释(草案)
(×年×月 日陕西省第×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二)开首语
陕西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对《陕西省××条例》第×条(或者第×条第×款)的规定作如下解释:
(三)正文主要内容
一、……是指(或者含义是)……;
二、……的适用范围包括(或者不包括)、……规定的情形适用于(或者不适用于)……;
……。
(四)结束语
本解释与《陕西省××条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提交常委会会议表决时,在标题下方加注“(表决稿)”。
第五节 批准法规公文
第七十二条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审查后,应当提出审查意见的报告。
审查意见的报告文本格式如下:
(一)标题
格式一: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市××条例》审查意见的报告
格式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市××条例〉的决定》审查意见的报告
(二)开首语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三)正文主要内容
《××市××条例》(《××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市××条例〉的决定》)经×年×月×日,××市第×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通过,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接到报请批准该条例的报告后,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了……。×月×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市××条例》(《××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市××条例〉的决定》)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法制委员会认为,……该条例(该修改决定)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不抵触(或者抵触,陈述抵触内容)。
×年×月×日,经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将该条例列入本次会议进行审查。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会议对《××市××条例》(《××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市××条例〉的决定》)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
(四)结束语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年×月×日
第七十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会议审议情况起草批准决定草案建议稿。
批准决定草案的文本格式如下:
(一)标题
格式一: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批准《××市××条例》的决定(草案)
(×年×月 日陕西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格式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市××条例〉的决定》的决定(草案)
(×年×月 日陕西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二)正文主要内容
陕西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决定:批准《××市××条例》(《××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市××条例〉的决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六节 公告备案
第七十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公布地方性法规的公告,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
公告的文本格式如下:
格式一: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届〕第××号
《陕西省××条例》已于×年×月×日经陕西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或者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年×月×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年×月×日
格式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届〕第××号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陕西省××条例>的决定》已于×年×月×日经陕西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年×月×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年×月×日
第七十五条 省和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由省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备案报告的文本格式如下:
格式一:
备案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
陕西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或者修订通过)了《陕西省××条例》(或者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陕西省××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自×年×月×日)起施行。现将公告、法规文本、说明、修改情况的汇报、审议结果的报告和修改情况的说明一并上报,请予备案。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年×月×日
格式二:
备案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
陕西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于×年×月×日批准了《××市××条例》(《××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市××条例〉的决定》)。现将批准决定、公告、法规文本(修改决定)、说明、审查意见的报告,一并上报,请予备案。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年×月×日
第七十六条 省地方性法规通过后,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并抄送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包括制定、修改和废止)批准后,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通知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
通知的文本格式一: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印发《陕西省××条例》(《关于修改(废止)〈陕西省××条例〉
的决定》)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
《陕西省××条例》(《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陕西省××条例〉的决定》)已经陕西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或者修订通过),现印发你们(或者现将修改决定和修正后的《陕西省××条例》印发你们,或者现将废止《陕西省××条例》的决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年×月×日
通知的文本格式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印发批准《××市××条例》的决定的通知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市××条例》已经陕西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于×年×月×日批准,请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于法规公布后五日内将公布地方性法规的公告、地方性法规文本和有关资料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年×月×日
通知的文本格式三: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印发批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废止)〈××市××条例〉的决定》
的决定的通知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市××条例〉的决定》已经陕西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于×年×月×日批准,现将批准决定印发你们。请根据修改决定对《××市××条例》修正后,重新予以公布(或者请公布废止决定)。并于法规(废止决定)公布后五日内将公布地方性法规(废止决定)的公告、修正后(或者废止的)地方性法规文本和有关资料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年×月×日
第七十七条 法规解释的通知文本格式如下: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印发《<陕西省××条例>有关××的解释》的通知
×××(提出法规解释要求的主体):
《<陕西省××条例>第×条(第×款)的解释》已经陕西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年×月×日
第五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法规性决定(包括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法规解释通过后,应当按规范要求及时更新陕西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
第七十九条 各设区的市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以及相关立法公文制作,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八十条 本规范自2024年4月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