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介

作者:未知 来源:本站原创 录入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18日 点击数: 【字体:

  汉阴县人民代表大会是在1950年元月成立的汉阴县各界人士代表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和1954年2月更名为汉阴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基础上,不断健全和完善起来的地方县级国家权力机关,其中,县人大常委会成立于1981年3月。从1950年以来,随着国家政治、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逐步健全和完善,汉阴县国家权力机关发展历经两个阶段,名称变更两次,即各界人士代表会议制和人民代表大会制。

  从机构建立以来,经历了我国建设的三个时期,即: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文化大革命”时期;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根据时间顺序和汉阴县历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组织沿革等基本情况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50年1月到1954年7月,实行各界人士代表会议制度。

  第二阶段:从1954年7月到1966年6月,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阶段:从1966年6月到1981年1月,由于“文化大革命”,民主和法制遭到严重破坏,选举工作未能进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停止活动,1968年9月成立的汉阴县“革命委员会”(“文化大革命”期间)是在没有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的情况下产生的。

  第四阶段:从1981年迄今,1981年1月17日,汉阴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汉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将汉阴县“革命委员会”改为汉阴县人民政府。此后,县人民代表大会先后历经8届。

  汉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建立,是汉阴县政权建设的一项重要改革,对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促进全县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具有十分重大的历史意义。

  县 级 政 权 组 织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人民代表大会主要职能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审查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选举县长、副县长,选举本级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审查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工作报告,保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等。

  作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关的县人大常委会,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能: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工作的重大事项;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监督本级“一府两院”的工作,联系代表、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和代理政府县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根据县长提名决定本级政府局长(主任)的任免等。

  依照1993年3月第八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和1995年2月召开的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通过的《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每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由原来的3年改为5年,汉阴县从1993年元月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开始,人民代表大会均任期5年。

  县人大常委会1981年元月成立后,于当年3月设立了办公室、经济组、文教卫生组、政法组4个工作机构。1985年元月改组为科,仍设办公室、经济科、文教卫生科、政法科4个工作机构,1989年11月增设人民代表大会联系科。1990年6月,根据安康地区人大联络组办公室(1990)1号通知精神,经县委批准,撤科设工作委员会,工作机构为“一室四委”,即办公室、法制民政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和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1996年全县机构改革保留了“一室四委”5个工作机构,县人大常委会继续内设“一室四委”5个工作机构至今。